整全求真及方法論

(往未來世的通道)

 

<第一> 思維

 探索不到真相,不時乃由一己對思維構造的無知所做成。

作者:彭耀階   Pang, Yiu Kai (Hong Kong)   May, 2023.

 

歡迎轉貼,但必須於顯著位置附上作者彭耀階姓名,否則屬牴觸知識產權。

 

 

 

本論之立論依據:
1) 可由任何一位第三者重覆、印證的心靈世界經驗
2) 可由任何一位具備有關能力第三者覆核的事實或現象
3) 邏輯(包括歸納法和科學方法)語理
4) 其他已確立的演繹法則如數學、集合論等
5) 已確立的科學實驗結果
6) 已確立的科學理論

至於:
1) 各家各派的哲學理論和宗教義理,
2) 個人直觀、經驗、感受等,
可以作為立論的靈感、啓示,卻絕對不是立論的依據。

 

第五章:思考內函

 

五、一:思考的形式
思考的形式,即如先前已探討過,隨著載體的不同,可以有語言的和非語言的。非語言思考包括感、思、情、意等思覺串流。大家必須注意一點,就是只有語言思考可以直接傳達給第三者,因為語言是符號一種,而符號的相狀及其所代表的人事物情理等都是供跟其他人傳達之用,但其餘感知情意四覺的思考則都並不可以,都必須先行翻譯成語言描述,才可以間接地傳給等三者。至於感覺經驗思考,則只有「屬於公有經驗的視像思考」可以配合著語言直接呈現給第三者,其餘聽嗅嘗等,由於直接傳遞通常都非常費時失事,所以都要先翻譯成語言,而且所可以傳達者都只限於公有經驗的部分。那麼錄音呢?不也是普遍的思想傳遞形式嗎?但請留意,錄音的思考載體都是語言,只不過那是聲音符號,而非文字符號。

五、二、一:思考的最主要形式: 陳述
至此我們可以確定得到,語言雖非思考的唯一形式,卻是個壓倒性的主要形式。語言思考的最基本單元,為之一項陳述。陳述之內分為主語和謂語。陳述乃述及主語,謂語乃拿來描述主語的語言部份。或者有人會問: 祈使句和感嘆句不都是沒有主語的嗎?其實都有,只不過都給隱藏了。祈使句隱藏了聽者,即第二身。感嘆句的主語已經在上文或下理交代了,也就不在感嘆句中出現而已。陳述所述及的,絕大多數並不是該項陳述本身,甚至並非語言或由人所界定的符號本身,而是作出陳述者的思考主體、意感、感覺經驗或情緒經驗,而且往往是經由認知投現而覺知的肉身,與及肉身以外的整個時空世界和宇宙。至此我們需要對之進行一些認知分類切割,所有一概會被一項陳述所述及的人、事、物、情、理、感、經驗、語言、文字、符號等,都分成兩大類: 語言和世界。


五、二、二:語言、符號和世界
語言、文字、數字、數學符號乃至交通標誌、摩斯密碼等,其實都是符號。凡符號都具有其獨特和固定的呈現形式,例如形狀、聲音……等,亦即符號本身。另就是符號的意義,它可以是其他符號的組合,也可以不是。不過,任何一個符號本身的特貌,及其所代表的意義,兩者皆非必然,都是由人所任意設定及界定,或由符號法則演譯而生,或者是經由一群人經歷過一段時間之後所共同發展出來。不過,在探討思考的領域內,以「語言」作為這一大類的統稱,則會更為適當,皆因思考都是主要以語言的形式進行,況且,所有非語言的符號都可以或需要以語言加以描述或詮釋,倒過來卻不可以。

不過,世界之內,兼有符號,符號乃世界之內的子(集合論初步)之一;而世界即集合論內的宇集,包括所有想像得到與及想像不到的人、物、情、理、事、論、五覺、經驗……等

五、二、三、O陳述的類別
陳述可以區分為有意義的和無意義的兩大類,有意義的陳述則可以分為正、誤(見四、二)及不適宜以正或誤作判斷(見四、三)等三類。設A為任一陳述的代表符號,「A等如A」一般來說乃無意義的陳述,「因為那是個對主語無任何描述的陳述」,邏輯學稱「A等如A」為重言句。不過,這一陳述又卻是拿來作邏輯學的第三項任意基本設定,即同一符號,其所代表的含義亦必相同,除非場合改變了。另一類無意義的陳述是「A不等如A」,亦即自相矛盾的陳述,又即牴觸了邏輯學的第三項任意基本設定。除了自相矛盾乃無意義之外,原來自我否定的陳述也一樣,但這一類自我否定陳述卻很容易引人墮入詭辯陷阱也不自知。例如「人類一說話,上帝便發笑!」這句陳述亦即「人類所有想法都是錯誤的」,由於人類所有想法也必定包括了上述此一自我否定句,若此句為正確,則此句同時也是一項人類的想法,於是也是錯誤的;所以此句是一項自相矛盾的陳述,也即是悖論一則。但由於其自相矛盾乃借了上帝之口才道出,卻可以令到不少人覺得有道理。而且,邏輯悖論當中一個普遍成因,也正好由於那是一則自我否定的陳述,所以也屬於無意義的陳述

 

有意義的陳述,便都有真確與否的問題。最簡單如「好!」「知道!」說話的人可能內心極不情願,但礙於當時情景,環境,甚或形勢,不得不說「好」,不得不說「知道」。

五、二、三、一:陳述和經驗,他我的聲色經驗與我的是否相同?
任一思考者所使用的語言,都是習得,亦大多供與別人溝通之用。所以,語言所載有的意義都必然是可傳遞予第三者的,若具有不可傳遞的成分,都必須要特別說明。人們很容易會誤以為,其感覺和情緒經驗都是可以傳給第三者的。實則不然。例如我們看見一張藍色的畫紙,告訴旁邊的人那是藍色,旁邊的人同意,我們定會結論二人都對畫紙具有相同的顏色感覺。然後又取出另外一張紅色畫紙,又告訴旁邊同樣那人說那是紅色,他/她又同意,我們又會結論二人都對該畫紙具有相同的紅色感覺。不過,問題來了,原來有一些人,會告訴你兩張紅藍畫紙的顏色是相同的,若果二人稱為藍色的色感經驗是相同的話,根本上不可能那些少人又會稱它跟紅色畫紙的顏色相同,這時我們只好結論那少數人跟我們叫相同顏色的色感經驗並不一樣,因為他們患上色盲。沒有患上色盲的人又如何呢?從剛才一個跟色盲者一起作的簡單實驗可以結論,大家以相同名稱稱呼的顏色,各人所經驗到的色感可以並不一樣,而且他人的色感到底是怎個模樣,根本不可能得知。又假定某人的七色序列跟大家所有是顛倒過來的,大家叫紅色的顏色,在他眼裡的色感其實是紫色,但人人都叫它紅色,所以他也叫在他而言是紫色感的顏色作紅色。人人和他都叫黄的顏色,他經驗到的色感其實是藍,如此類推,原來假若真有這樣一個人,我們根本不可能以任何想像得到的實驗、測試等將之鑑別出來。而色盲者之所以鑑別得到,純因為一般人看來色感不同的兩種顏色,他們看成是同一顏色,亦即色感相同,這才露出了馬腳。其實一般非色盲者跟色盲者的分別,無非人人視作不同的顏色,非色盲者也視作不同,而色盲者則把當中某兩種或多種視作相同,僅此而已。至於大家以相同名稱稱呼的顏色,色感上是否人人相同,根本無法得知。


五、二、三、二:公有經驗和私有經驗
對真相的探求,一旦牽涉到人的主觀經驗,若不考慮到它們跟語言之別,便出差錯也不會知悉。顏色的稱謂跟其在個別人眼中的色感就是一例。從認知分類中將之加以切割實有必要。可以透過語言、符號或其他媒介傳達給第三者的,統稱為「公有經驗」,而個人心靈世界內的各種經驗感受,若不可能原汁原味傳給第三者知悉的,都統稱為「私有經驗」。顏色是公有經驗,各人對各種顏色所經驗到的色感,乃私有經驗。若有一項陳述: 「某張畫紙的底色是黃色」,那就是一項公有經濟陳述。若陳述為真,任何一人看了,都必定同意是黃色。若又另有一項陳述: 「這張人人認為是黃色的畫紙,呈現在我眼前的色感郤是綠色。」這就是一項私有經驗陳述,就連他所說的綠色色感到底是怎樣,大家也無從知曉,說不定人人稱作綠色的顏色,呈現在他眼的色感原來是大家所稱的籃色,不過因為人人都稱之為綠色,他於是也稱之為綠色。總之,私有經驗無法讓第三者確切知悉,除非有人跟你的心靈可以相通。